第四章。审 查、第二十条.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等相抵触,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 衔接,三。条文结构和法律用语是否准确、四,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五,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第二十一条、法规司应当将规章草案审查稿发送质检总局各司局 省级地方质检部门征求意见。并深入基层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对重要的规章草案或者涉及的主要问题有意见分歧的规章草案 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 论证会,听证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第二十三条,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应当加强与起草司局的沟通,及时将意见反馈起草司局.起草司局修改后应当及时反馈法规司,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补充,规章草案存在较大争议的。法规司应当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调.力争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把争议的实质要点及倾向性意见上报质检总局决定、第二十四条.规章草案审查稿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后。法规司根据不同审查结果填写 规章立法审查意见单 规章草案审查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通过.法规司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司局 一,立法依据不足的。二,规章起草说明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不全面,不明确的,三 制定规章条件 时机不成熟或者没有制定规章必要的,四 有关单位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重大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的、六、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七.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第二十五条、规章草案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司应当及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应予以公布 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可以再次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意见、第二十六条、规章发布后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起草司局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通报评议的相关规定进行通报.通报的程序及内容应当符合质检总局关于通报,评议,咨询的工作规则,起草司局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考虑、必要时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第二十七条,法规司经认真研究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与起草司局充分协商后,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局务会审议稿和对规章草案的说明,经质检总局各单位复核后.提请质检总局局务会议进行审议,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