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审。查 第二十条、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等相抵触,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 衔接.三。条文结构和法律用语是否准确 四,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五,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法规司应当将规章草案审查稿发送质检总局各司局,省级地方质检部门征求意见,并深入基层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重要的规章草案或者涉及的主要问题有意见分歧的规章草案。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 听证会等 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第二十三条。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应当加强与起草司局的沟通。及时将意见反馈起草司局,起草司局修改后应当及时反馈法规司。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补充,规章草案存在较大争议的、法规司应当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调。力争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把争议的实质要点及倾向性意见上报质检总局决定。第二十四条,规章草案审查稿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后,法规司根据不同审查结果填写、规章立法审查意见单,规章草案审查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法规司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司局 一,立法依据不足的,二 规章起草说明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不全面 不明确的、三 制定规章条件,时机不成熟或者没有制定规章必要的,四,有关单位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重大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的 六,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七。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 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第二十五条 规章草案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司应当及时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应予以公布.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可以再次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意见 第二十六条.规章发布后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起草司局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通报评议的相关规定进行通报、通报的程序及内容应当符合质检总局关于通报。评议 咨询的工作规则,起草司局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考虑.必要时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七条 法规司经认真研究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与起草司局充分协商后。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局务会审议稿和对规章草案的说明.经质检总局各单位复核后.提请质检总局局务会议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