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审.查,第二十条,法规司应当从以下方面对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与法律 行政法规等相抵触,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三 条文结构和法律用语是否准确。四 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五,合规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法规司应当将规章草案审查稿发送质检总局各司局.省级地方质检部门征求意见。并深入基层进行实际调查研究.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二十二条。对重要的规章草案或者涉及的主要问题有意见分歧的规章草案,法规司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 论证会.听证会等,充分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第二十三条、在审查过程中、法规司应当加强与起草司局的沟通 及时将意见反馈起草司局,起草司局修改后应当及时反馈法规司,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补充。规章草案存在较大争议的,法规司应当对不同意见进行充分协调,力争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把争议的实质要点及倾向性意见上报质检总局决定。第二十四条.规章草案审查稿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后 法规司根据不同审查结果填写,规章立法审查意见单 规章草案审查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法规司可以缓办或退回起草司局,一,立法依据不足的、二 规章起草说明涉及业务的基本情况不全面、不明确的 三、制定规章条件,时机不成熟或者没有制定规章必要的、四,有关单位对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重大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的。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的 六.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缺乏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七.在立法技术上存在较大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和修改的,第二十五条、规章草案经法规司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 法规司应当及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应予以公布,规章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国务院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可以再次征求国务院其他部门意见,第二十六条。规章发布后可能对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 起草司局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通报评议的相关规定进行通报。通报的程序及内容应当符合质检总局关于通报,评议,咨询的工作规则、起草司局应当对反馈意见予以考虑 必要时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第二十七条。法规司经认真研究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与起草司局充分协商后、对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局务会审议稿和对规章草案的说明 经质检总局各单位复核后,提请质检总局局务会议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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