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 起草 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修改,废止,解释、翻译,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质检总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制定规章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第六条.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复杂的。可以分章。节,规章应当结构严谨 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七条、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质检总局规章制定工作由法规司综合协调,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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