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 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修改,废止 解释、翻译。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质检总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制定规章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第六条、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 条为基本单位 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复杂的,可以分章.节.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 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七条.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质检总局规章制定工作由法规司综合协调、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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