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修改 废止.解释.翻译、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质检总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制定规章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的依据 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 规定、办法 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 公告。第六条。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 条以下可以分款 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 条文较复杂的、可以分章。节,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 内容明确 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七条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八条.质检总局规章制定工作由法规司综合协调 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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