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 公布,备案和修改,废止,解释.翻译,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质检总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制定规章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 办法。实施细则 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 通告。公告 第六条.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 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 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复杂的、可以分章 节,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 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七条,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八条.质检总局规章制定工作由法规司综合协调、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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