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 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修改、废止,解释、翻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质检总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制定规章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第六条。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 条文较复杂的,可以分章.节、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七条.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八条。质检总局规章制定工作由法规司综合协调,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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