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修改。废止.解释、翻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质检总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制定规章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 或者.通知,通告,公告。第六条。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 条为基本单位、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复杂的、可以分章.节。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 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 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七条、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八条,质检总局规章制定工作由法规司综合协调.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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