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 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修改,废止、解释.翻译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质检总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制定规章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 规定 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第六条.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复杂的 可以分章,节,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七条、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八条,质检总局规章制定工作由法规司综合协调,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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