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修改、废止,解释,翻译。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质检总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制定规章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第六条 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复杂的,可以分章、节、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 用语准确,简洁 内容明确 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七条,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质检总局规章制定工作由法规司综合协调 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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