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 备案和修改,废止、解释,翻译.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质检总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制定规章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第五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 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第六条.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复杂的,可以分章 节,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七条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八条,质检总局规章制定工作由法规司综合协调。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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