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验收组织 第七条 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总结验收 做好项目,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第八条 在三部门指导下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负责形成本专项实施情况报告和提出总结验收申请,配合三部门做好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并指导和监督重大专项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第九条,在牵头组织单位领导下 专业机构具体负责项目 课题。验收的组织实施,形成项目 课题 验收报告 并配合做好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尚未委托专业机构的重大专项.其职责由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承担.第十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 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包括牵头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要充分履行法人责任、配合专业机构开展项目,课题、验收工作.负责形成本项目 课题、自评价报告等验收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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