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重大专项总结验收。第十一条.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专项任务目标完成及项目,课题.验收情况。形成实施情况报告并向三部门提出整体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总结验收材料.原则上,应于专项即将达到执行期限或执行期限结束后六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组织实施顺利,提前完成任务目标的,可提前申请验收 第十二条,三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开展对重大专项总结验收材料的形式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 通过、和、整改,两种、第十三条、对通过审查的重大专项.三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专项实施具体情况 组织研究制定专项总结验收方案,工作计划和成立专家组 组织开展专项总结验收工作,并形成专项验收报告和总结验收意见,对要求整改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应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补充完善总结验收材料。向三部门再次提出总结验收申请 原则上每个专项有一次整改机会。第十四条.重大专项总结验收专家组应覆盖专项涉及的关键领域。由技术。管理 财务以及经济和政策等方面专家共同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确定1名组长 专家组成员应具有相当的权威性 代表性和广泛性 对重大专项组织实施有一定了解,具有较强的战略思考和决策咨询能力,在国内外业界具有良好的声望和较强的影响、对于不涉及国家安全的专项 可邀请部分海外知名专家加入专家组,专家组依据总结验收方案和有关要求 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总结验收工作、研究提出总结验收意见、被验收重大专项相关管理人员 总体组成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本专项总结验收工作,第十五条、重大专项总结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目标指标完成程度,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 含档案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和效益,实施成效和影响,以及重大专项成果转化应用和后续管理的有关安排等,第十六条。重大专项总结验收意见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两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按,不通过,处理。一 未达到重大专项实施方案 发展规划等确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二.实施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及其影响与重大专项战略定位。战略目标和国家投入不相匹配。三、主要项目,课题,或核心任务未通过验收或未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三部门根据重大专项验收报告和总结验收意见。形成各重大专项整体验收结论和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并及时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第十八条,在总结验收后六个月内、牵头组织单位完成所有项目,课题、验收,以及专项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和移交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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