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管辖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 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 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 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 异议不成立的 告知当事人,第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