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则第七十七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违法行为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七十八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为参照本规定关于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处理 第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以电子案卷形式保存违法处理案卷、第八十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第八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注明的外。包括本数在内。本规定所称的 二日 三日。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第八十二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公安部没有制定式样、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制定式样,第八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第69号令,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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