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 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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