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盲。道2、11、1,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 为方便视觉障碍者的安全通行。人行道或其他场所的地面常采用铺设盲道的形式。使视觉障碍者通过盲杖触觉及脚感等方式 实现向前行走及辨别方向的目的、我国近些年的无障碍建设比较重视盲道的铺设 但是也产生了很多铺设不合理的情况,本条为关于盲道铺设的原则性要求。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增加了要求,2.11,2,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盲道不仅要达到引导及提示视觉障碍者通行的作用,更要起到保护视觉障碍者通行安全的目的。因此盲道在人行道的设置位置要避开树木、穴 电线杆,拉线 变电箱等地面及地上部分的障碍物。盲道上也不得设置垃圾桶,消火栓等设施.非机动车的停放位置应避开盲道,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2、11,3,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 提示盲道具有警示危险和提示变化的作用、对于视觉障碍者的安全出行非常重要。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处包括需提示的门。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的起止处.站台边缘及其他可能发生人身伤害或者需要提示定位的位置,其长度应与需安全警示和提示的范围相对应,的含义参考本规范第2,10、3条条文说明、为了便于视觉障碍者能够辨识.提示盲道的宽度要满足一定的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2。11,4 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由于部分视觉障碍者能够辨别光线及色觉的反差,因此盲道的颜色或材质要与相邻人行道的铺面形成差异,便于视觉障碍者的发现及使用、盲道的颜色一般情况下采用中黄色.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