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盲、道2 11。1、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为方便视觉障碍者的安全通行。人行道或其他场所的地面常采用铺设盲道的形式、使视觉障碍者通过盲杖触觉及脚感等方式,实现向前行走及辨别方向的目的,我国近些年的无障碍建设比较重视盲道的铺设。但是也产生了很多铺设不合理的情况.本条为关于盲道铺设的原则性要求.在我国现行标准中没有明确此要求。本条根据近些年实际情况增加了要求 2、11、2.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 盲道不仅要达到引导及提示视觉障碍者通行的作用。更要起到保护视觉障碍者通行安全的目的 因此盲道在人行道的设置位置要避开树木、穴.电线杆 拉线 变电箱等地面及地上部分的障碍物、盲道上也不得设置垃圾桶、消火栓等设施,非机动车的停放位置应避开盲道,本条沿用现行标准条文.2.11.3.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提示盲道具有警示危险和提示变化的作用,对于视觉障碍者的安全出行非常重要.需要安全警示和提示处包括需提示的门,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的起止处,站台边缘及其他可能发生人身伤害或者需要提示定位的位置.其长度应与需安全警示和提示的范围相对应、的含义参考本规范第2、10,3条条文说明.为了便于视觉障碍者能够辨识。提示盲道的宽度要满足一定的要求.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2.11、4,本条为功能性和安全性要求、由于部分视觉障碍者能够辨别光线及色觉的反差。因此盲道的颜色或材质要与相邻人行道的铺面形成差异 便于视觉障碍者的发现及使用 盲道的颜色一般情况下采用中黄色,本条在现行标准条文基础上进行了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