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 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进行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勘察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的.或者未对隔震减震装置采购。勘察,设计,进场检测,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信息资料进行采集和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 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二,未在初步设计阶段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专篇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 三、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隔震减震装置取样送检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减震装置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未按照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责令改正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抗震性能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抗震性能鉴定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构件 隔震沟,隔震缝 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