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数据信息库,并与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实时共享数据。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职责时 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对建设工程或者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四。对抗震结构材料,构件和隔震减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五,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现场、六。发现可能影响抗震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抗震性能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 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