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机制,将相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地震风险分析.并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的老旧房屋抗震加固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国家鼓励建设工程所有权人结合电梯加装、节能改造等开展抗震加固,提升老旧房屋抗震性能,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促进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提高.支持建设工程抗震相关产业发展和新技术应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科研教育机构设立建设工程抗震技术实验室和人才实训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融资等给予政策支持,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建设工程抗震新技术推广目录.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地震灾害发生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和建设工程震害调查,收集 保存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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