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规定2.0,1.本条规定了结构安全等级要求.该规定与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工程结构通用规范、一致 根据、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相关规定、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 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结构安全等级分为三级、当破坏后果为很严重、严重和不严重时,破坏等级分别对应于一级。二级和三级。结构及其部件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三级、2.0 2,本条规定了木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结构设计工作年限是衡量结构和结构构件可靠性的时间基准,必须明确规定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讨论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才有意义,根据.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相关规定.结构设计时.应根据工程的使用功能、建造和使用维护成本以及环境影响等因素规定设计工作年限 并非结构的所有构件都满足相同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要求,比如需要定期更换的或有特殊要求的构件或部件.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但在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标明。2、0。3.本条规定了结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的原则性要求 第1款,第2款、第3款规定了结构设计中必须满足的三项要求、对应了结构的安全性 具有足够的强度、适用性,具有足够的刚度,和耐久性。具有足够的耐久性。第4款规定了木结构在火灾下的安全性要求。第5款规定了结构体系应当具有完整性和稳健性 鲁棒性.避免因为局部构件的失效导致结构整体失效。在某些偶然事件发生时、通常会造成结构局部构件失效.但如果结构设计不当,则可能因为局部的失效导致结构整体破坏.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结构体系传力路径的合理性。完整性和整体稳固性是结构设计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2,0,4.本条针对木结构专业特点,规定了木结构使用维护应该关注的重要技术措施,包括正常使用维护 构件及其防护涂层的维护与更换,灾后检测鉴定与加固改造等方面、是保证木结构建筑能够正常使用的必要条件,2.0,5、本条给出了木结构建造过程所需遵循的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