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工艺系统及生产设施5 1.一般规定5 1,1,使用或生产甲,乙类物质的工艺系统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采用密闭设备、当不具备密闭条件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环保措施.2。对于间歇操作且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的工艺系统宜采取氮气保护措施、5 1,2.顶部可能存在空气时.可燃液体容器或储罐的进料管道应从容器或储罐下部接入 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或储罐底200mm处,5,1。3、对于忌水物质的反应或储存设备,应采取防止该类物质与水接触的安全措施.5、1 4 可能被点燃引爆的可燃粉尘 粒 采用气力输送时,输送气体应采用氮气。惰性气体或充入这些气体的空气.其氧气浓度应根据可燃粉尘.粒,的极限氧浓度.LOC。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氧气浓度连续监控和安全联锁的场合,当LOC不小于5,体积,时.安全余量不应小于2,体积 当LOC小于5.体积。时 氧气浓度不应大于LOC的60,2、无氧气浓度连续监控和安全联锁的场合,当LOC不小于7。5、体积,时,安全余量不应小于4,5。体积.当LOC小于7、5 体积。时,氧气浓度不应大于LOC的40 5,1。5、采用热氧化炉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时,应设置燃烧室高温联锁保护系统和燃烧室超压泄爆装置、宜设置进气浓度监控与高浓度联锁系统,废气管路阻火器和泄爆装置,5,1,6,严禁将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混合排放.5,1 7。下列设备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1.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设备,2 使用或生产可燃粉尘或粉体的设备。5、1,8、加工或处理可燃粉尘或粉体的场所。设备之间连接和接地应采用金属或其他导体材料、5,1 9,采取导体之间连接和接地措施,仍不能防止分散的粉尘或粉体产生静电荷的场所.应安装静电消除器。5,1.10。工艺设备本体 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5,1。11。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承重钢结构的耐火保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执行、其耐火极限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露天生产设施支承设备的钢构,支、架及球罐的钢支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2 主管廊钢构架跨越进出生产设施 罐区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处 其立柱和底层托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