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艺系统及生产设施5,1。一般规定5。1.1、使用或生产甲.乙类物质的工艺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宜采用密闭设备 当不具备密闭条件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环保措施,2.对于间歇操作且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的工艺系统宜采取氮气保护措施。5.1.2 顶部可能存在空气时。可燃液体容器或储罐的进料管道应从容器或储罐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或储罐底200mm处,5。1,3。对于忌水物质的反应或储存设备,应采取防止该类物质与水接触的安全措施,5、1,4 可能被点燃引爆的可燃粉尘,粒,采用气力输送时。输送气体应采用氮气,惰性气体或充入这些气体的空气,其氧气浓度应根据可燃粉尘。粒,的极限氧浓度,LOC,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具有氧气浓度连续监控和安全联锁的场合.当LOC不小于5,体积,时、安全余量不应小于2.体积,当LOC小于5.体积,时.氧气浓度不应大于LOC的60.2,无氧气浓度连续监控和安全联锁的场合、当LOC不小于7 5,体积,时。安全余量不应小于4,5,体积。当LOC小于7、5,体积.时 氧气浓度不应大于LOC的40.5.1 5.采用热氧化炉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时 应设置燃烧室高温联锁保护系统和燃烧室超压泄爆装置,宜设置进气浓度监控与高浓度联锁系统.废气管路阻火器和泄爆装置 5,1、6,严禁将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混合排放.5 1.7.下列设备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1,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设备。2,使用或生产可燃粉尘或粉体的设备。5,1。8.加工或处理可燃粉尘或粉体的场所。设备之间连接和接地应采用金属或其他导体材料。5,1 9,采取导体之间连接和接地措施.仍不能防止分散的粉尘或粉体产生静电荷的场所、应安装静电消除器 5,1 10。工艺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5、1 11,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承重钢结构的耐火保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执行,其耐火极限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露天生产设施支承设备的钢构,支。架及球罐的钢支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2 主管廊钢构架跨越进出生产设施.罐区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处、其立柱和底层托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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