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工艺系统及生产设施5.1。一般规定5 1 1 使用或生产甲,乙类物质的工艺系统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采用密闭设备,当不具备密闭条件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环保措施.2。对于间歇操作且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的工艺系统宜采取氮气保护措施、5 1 2。顶部可能存在空气时、可燃液体容器或储罐的进料管道应从容器或储罐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或储罐底200mm处 5。1,3 对于忌水物质的反应或储存设备。应采取防止该类物质与水接触的安全措施.5,1、4 可能被点燃引爆的可燃粉尘,粒,采用气力输送时,输送气体应采用氮气,惰性气体或充入这些气体的空气,其氧气浓度应根据可燃粉尘 粒.的极限氧浓度,LOC,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具有氧气浓度连续监控和安全联锁的场合、当LOC不小于5 体积 时、安全余量不应小于2,体积.当LOC小于5,体积,时。氧气浓度不应大于LOC的60。2,无氧气浓度连续监控和安全联锁的场合、当LOC不小于7,5,体积,时、安全余量不应小于4 5、体积,当LOC小于7,5。体积、时,氧气浓度不应大于LOC的40。5,1,5。采用热氧化炉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时 应设置燃烧室高温联锁保护系统和燃烧室超压泄爆装置,宜设置进气浓度监控与高浓度联锁系统.废气管路阻火器和泄爆装置。5,1 6 严禁将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混合排放。5。1.7。下列设备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1 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设备.2,使用或生产可燃粉尘或粉体的设备,5,1.8,加工或处理可燃粉尘或粉体的场所,设备之间连接和接地应采用金属或其他导体材料、5,1,9。采取导体之间连接和接地措施 仍不能防止分散的粉尘或粉体产生静电荷的场所,应安装静电消除器 5.1.10、工艺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 不含衬里、及其支 吊架和基础,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5.1、11。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承重钢结构的耐火保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执行,其耐火极限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露天生产设施支承设备的钢构。支。架及球罐的钢支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2。主管廊钢构架跨越进出生产设施,罐区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处、其立柱和底层托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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