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工艺系统及生产设施5。1,一般规定5.1,1。使用或生产甲 乙类物质的工艺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密闭设备、当不具备密闭条件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环保措施.2,对于间歇操作且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的工艺系统宜采取氮气保护措施 5。1 2。顶部可能存在空气时,可燃液体容器或储罐的进料管道应从容器或储罐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或储罐底200mm处 5.1。3,对于忌水物质的反应或储存设备、应采取防止该类物质与水接触的安全措施。5。1、4 可能被点燃引爆的可燃粉尘,粒.采用气力输送时,输送气体应采用氮气 惰性气体或充入这些气体的空气,其氧气浓度应根据可燃粉尘、粒,的极限氧浓度。LOC.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具有氧气浓度连续监控和安全联锁的场合。当LOC不小于5,体积。时、安全余量不应小于2,体积,当LOC小于5、体积。时 氧气浓度不应大于LOC的60、2 无氧气浓度连续监控和安全联锁的场合、当LOC不小于7,5 体积、时,安全余量不应小于4。5.体积 当LOC小于7、5、体积,时、氧气浓度不应大于LOC的40,5,1、5 采用热氧化炉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时。应设置燃烧室高温联锁保护系统和燃烧室超压泄爆装置 宜设置进气浓度监控与高浓度联锁系统、废气管路阻火器和泄爆装置.5。1、6 严禁将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混合排放、5,1,7、下列设备应设置防静电接地、1 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设备 2,使用或生产可燃粉尘或粉体的设备.5、1、8。加工或处理可燃粉尘或粉体的场所 设备之间连接和接地应采用金属或其他导体材料。5,1,9。采取导体之间连接和接地措施.仍不能防止分散的粉尘或粉体产生静电荷的场所.应安装静电消除器,5、1,10、工艺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5,1。11、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承重钢结构的耐火保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160执行,其耐火极限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露天生产设施支承设备的钢构,支.架及球罐的钢支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主管廊钢构架跨越进出生产设施,罐区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处、其立柱和底层托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