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工艺系统及生产设施5.1。一般规定5,1 1、使用或生产甲、乙类物质的工艺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采用密闭设备,当不具备密闭条件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环保措施.2、对于间歇操作且存在易燃易爆危险的工艺系统宜采取氮气保护措施,5、1,2、顶部可能存在空气时.可燃液体容器或储罐的进料管道应从容器或储罐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容器或储罐底200mm处、5.1.3 对于忌水物质的反应或储存设备.应采取防止该类物质与水接触的安全措施,5 1。4,可能被点燃引爆的可燃粉尘,粒,采用气力输送时。输送气体应采用氮气。惰性气体或充入这些气体的空气 其氧气浓度应根据可燃粉尘.粒,的极限氧浓度,LOC,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具有氧气浓度连续监控和安全联锁的场合,当LOC不小于5.体积.时.安全余量不应小于2,体积。当LOC小于5 体积,时。氧气浓度不应大于LOC的60、2。无氧气浓度连续监控和安全联锁的场合、当LOC不小于7,5、体积 时、安全余量不应小于4.5,体积.当LOC小于7 5,体积,时 氧气浓度不应大于LOC的40。5,1,5、采用热氧化炉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时,应设置燃烧室高温联锁保护系统和燃烧室超压泄爆装置.宜设置进气浓度监控与高浓度联锁系统、废气管路阻火器和泄爆装置。5。1,6 严禁将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混合排放,5,1,7,下列设备应设置防静电接地,1、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设备,2、使用或生产可燃粉尘或粉体的设备 5,1,8,加工或处理可燃粉尘或粉体的场所、设备之间连接和接地应采用金属或其他导体材料,5、1,9、采取导体之间连接和接地措施、仍不能防止分散的粉尘或粉体产生静电荷的场所。应安装静电消除器。5.1。10,工艺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材料.5,1,11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承重钢结构的耐火保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 50160执行 其耐火极限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露天生产设施支承设备的钢构。支。架及球罐的钢支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 00h。2、主管廊钢构架跨越进出生产设施.罐区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处。其立柱和底层托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 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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