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rgrated。emission,standard、of air,pollutantsGB 16297。1996发布日期。1996月04月12日实施日期.1997年01年01日前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GBJ.4 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 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 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 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