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Intergrated,emission.standard,of.air pollutantsGB,16297。1996发布日期,1996月04月12日实施日期.1997年01年01日前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6、84,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77.84,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