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4。位置监测点装备6 4 1.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宜将井下需要识别人员和车辆的区域划分为一般识别区域、重点识别区域和限制进入区域。6 4.2,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允许接入的位置监测分站最大容量宜在8 16,32.64.128中选取、被中继器分割成多段的系统,每段允许接入的分站容量宜在8、16、32.64,128中选取,6.4。3。一般识别区域宜在下列场所配备位置监测分站。1.副井井口和井底、2 主井井下装载点。3 井底车场,4,井下分支巷道的分支处、5,井下主变电所和井下主排水泵房。6。井下机电设备硐室,7 井下煤仓或井下装煤点.8、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9,井下充电室、10、井下其他需要识别人员和车辆的场所,6.4。4 重点识别区域应在下列场所配备位置监测分站,1.采区.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2。井下其他人员集中的重要场所。6 4。5,限制进入区域应在下列场所配备位置监测分站.1、盲巷,采空区,封闭火区。2.井下其他禁止人员进入的危险场所.6,4 6,井下重点识别区域可配备连续式定位设备.6,4.7、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处 可配备与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6、4 8、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配备不可更换电池识别卡时 电池的寿命不得小于2a,配备可更换电池识别卡时 电池的寿命不得小于6个月.6。4 9.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配备充电式识别卡时、每次允电后识别卡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小于7d,6。4、10,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配备的识别卡数量,不宜少于矿井的矿灯总数 6。4、11。砂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井下位置监测分站应配备不小于2h本安不间断备用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