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监控点装备4 4、1。采用分站或总线传输形式的矿井生产监控系统或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生产监控点传感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煤机和掘进机宜配备开停传感器、2.井下带式输送机应配备开停传感器.3 井下采区上山,下山绞车宜配备开停传感器。4、主井。副井提升机应配备开停传感器.5.矸石山绞车宜配备开停传感器,6,空气压缩机宜配备开停传感器,7。井下水泵和水仓应配备开停传感器和水位传感器、8、井下煤仓宜配备煤位传感器.9。地面煤仓宜配备煤位传感器。给煤机宜配备开停传感器 10.地面生产系统带式输送机应配备开停传感器,11,井下主变电所应配备电压,电流 功率和功率因数传感器以及开关分合传感器.12。采区变电所宜配备电压、电流传感器。开关分合传感器.13,矿井地面变电所应配备电压 电流,功率和功率因数传感器以及开关分合传感器。14.矿井其他需要监控的地点宜配备相应传感器,4。4 2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监控点传感器配备的数量宜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4,4.3、采用工业以太网络传输形式的矿井生产监控系统宜配备下列生产监控子系统。1、井下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系统、2、矿井辅助运输监控系统,3,主井提升监控系统。4。副井提升监控系统,5,主通风机房监控系统,6。井下主排水泵房监控系统.7。地面水处理监控系统,8 地面生产集中控制系统,9,矿井供电监控系统 10 煤炭产量监测系统 11。矿井其他监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