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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传输装备4.3.1.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采用分站或总线传输形式的传输设备配备。应符合本标准第3 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4,3.2 采用工业以太网络传输形式的矿井生产监控系统地面和井下以太网接入设备的配备.宜根据生产监控子系统、生产监控点的分布和数量确定,4 3,3。矿井生产监控系统井下设备应配备不小于2h本安不间断备用电源。4,3 4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的入井电缆或铠装光缆入井口处应配备防雷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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