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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井生产监控系统装备4 1、一般规定4 1。1.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采用分站或总线传输形式时。应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或干线扩展器,电缆或光缆.传感器.电源.避雷装置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4 1.2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采用工业以太网络传输形式时、应由主机.工业以太网络设备、生产监控子系统,电源 避雷装置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4,1.3 当生产监控与安全监控合并构成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时,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的配备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地面中心站和监控点装备尚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和第3,4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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