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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矿井生产监控系统装备4。1,一般规定4。1,1.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采用分站或总线传输形式时,应由主机、传输接口 分站或干线扩展器、电缆或光缆,传感器,电源,避雷装置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 4,1,2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采用工业以太网络传输形式时.应由主机.工业以太网络设备.生产监控子系统.电源 避雷装置和其他必要设备组成、4,1。3 当生产监控与安全监控合并构成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时,矿井安全生产监控系统的配备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地面中心站和监控点装备尚应符合本标准第3,2节和第3,4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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