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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3.0 1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2 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3,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 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4,应为老年人。儿童 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5,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6、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7,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3 0.2、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3。存在噪声污染 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3 0,3.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3.0,4、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 4的规定,表3,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3,0,5、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2。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3 0.6,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控制规定、3,0,7 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 并应满足地表径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3.0,8.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应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并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土壤生态空间,3,0。9.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有关规定。3,0。10,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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