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1、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2,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3 应遵循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 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4.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5.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6 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7 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 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3,0、2,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2,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 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3,0.3.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 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 3,0.4、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4的规定,表3。0、4,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3,0。5.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 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2,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 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3。0,6 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控制规定.3。0 7 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 并应满足地表径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3,0。8、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 应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并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土壤生态空间。3,0,9、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有关规定 3,0,10,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GB。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