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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3 0.1、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 经济 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2、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 3,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 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4,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 5、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6、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 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 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7,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 3.0 2,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3,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3,0,3.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3.0。4、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3.0.5。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 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2、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3,0 6,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控制规定.3。0、7,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应满足地表径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3、0。8.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应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并留足雨水自然渗透 净化所需的土壤生态空间、3,0、9,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的有关规定。3,0 10、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GB。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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