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1、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 经济。绿色 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2,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3,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4、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5、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6、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 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7.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3 0。2 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2,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3,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 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3。0,3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3,0。4,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4的规定。表3.0.4、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3 0,5,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2.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 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3、0,6,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控制规定,3.0。7,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 并应满足地表径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 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3。0,8,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应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并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土壤生态空间,3、0 9、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 居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有关规定,3。0,10 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