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3,0 1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 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2 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 3,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4,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5 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6 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7 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3 0,2、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 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2,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3,存在噪声污染 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3.0。3、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3 0.4.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 4的规定。表3、0、4,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3。0.5。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居住区.应满足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2 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 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3。0、6,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控制规定,3.0 7.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应满足地表径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3.0,8。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应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并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土壤生态空间,3,0.9、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有关规定 3。0、10 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