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1,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2,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3、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 综合开发的原则、4、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5、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6 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7,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3。0、2,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2.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3 0、3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3.0,4、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4的规定、表3。0,4、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3,0.5。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居住区 应满足统筹规划 同步建设 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2,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 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3,0,6。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控制规定。3.0.7.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并应满足地表径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3,0,8,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应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并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土壤生态空间、3,0,9、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有关规定,3,0,10,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