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本规定3。0。1,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 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2.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 3 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 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4.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5,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6。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 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7.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 3。0、2、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2,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3.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3,0 3,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 3、0,4,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4的规定。表3,0,4、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3。0,5,居住区应根据其分级控制规模.对应规划建设配套设施和公共绿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居住区 应满足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同期投入使用的要求,2 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 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3。0、6、涉及历史城区 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居住区规划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划的保护与建设控制规定 3。0。7 居住区应有效组织雨水的收集与排放 并应满足地表径流控制,内涝灾害防治。面源污染治理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的要求,3、0,8、居住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适度、应合理控制用地的不透水面积并留足雨水自然渗透.净化所需的土壤生态空间、3 0.9。居住区的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50289的有关规定。居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有关规定,3,0。10.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的规定,其综合技术指标及用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