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工程造价第二十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颁布适用本市工程造价定额 指标 及造价指数,定期公布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以及季度和半年的材料价格 人工费,机械费指数,实行工程计价动态管理,第三十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以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工程概算,预算、费用和工期定额计价办法为依据、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发包单位的特殊要求.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实行优质优价 建设工程的定额补充项目.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测定审查后,方可采用。外商独资.外资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中外合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协商约定,第三十一条,在建设工程的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应当分阶段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文件 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文件,第三十二条.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概算 预算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工程建设概算.预算,必须经原批准部门的同意,第三十三条,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算 其他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算 第三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概算、预算、决算编制和审核的管理,属财政性投融资建设工程的预算.决算审核工作,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编制和审核概算.预算.决算等文件时弄虚作假,随意压价.抬价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