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工程质量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企业自控,社会监理和政府监督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监督手续。并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推行监理制,依照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监理单位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第四十九条,实行总承包或者总包的建设工程、其质量。安全和保修由总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保修等向总承包单位负责。第五十条.勘察,设计单位积极推行质量管理,质量保证标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作成果的质量.并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达到有关部门所核准的各项勘察,设计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勘察 设计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未经勘察 设计单位同意,擅自修改施工图纸的,由此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修改者负责,第五十一条,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质量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建设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建设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施工技术档案应当由工程施工企业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二个月内提交给建设单位,工程建设档案应当由建设单位自工程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提交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检验标准和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