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第三十六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三十八条,在建的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施工企业提供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应的地下管线资料。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的和在规划批准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 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 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砍伐,移植树木的.五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第四十一条,工程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 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合格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施工现场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采取防止损坏的措施,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不得在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者施工作业、临街的脚手架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及时拆除围栏和临时设施。清除建筑垃圾。施工现场设置的施工人员生活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施工人员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第四十二条 工程施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