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报建手续的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依法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 禁止直接发包、招标发包的 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勘察,设计发包中,在确定总勘察设计协调单位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单项工程发包 但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 设计单位,施工发包中 发包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别发包 但单位工程的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除外 第十六条.禁止发包单位违反计价方法 取费标准.压低勘察设计费和工程造价 缩短合理工期,或者采取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施工等不正当手段发包建设工程、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在本市承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但不得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包,但不得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转包,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 发包单位依法确定承包单位后,应当与承包单位书面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书面签订分包合同 第二十条.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