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报建手续 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可以采用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依法应当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禁止直接发包、招标发包的.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分别发包、勘察。设计发包中.在确定总勘察设计协调单位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单项工程发包、但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发包中、发包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别发包,但单位工程的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分项工程除外。第十六条,禁止发包单位违反计价方法、取费标准.压低勘察设计费和工程造价 缩短合理工期。或者采取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施工等不正当手段发包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在本市承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但不得利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 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工程 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包,但不得转包 禁止分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再转包,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第十九条,发包单位依法确定承包单位后,应当与承包单位书面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 应当与分包单位书面签订分包合同、第二十条。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对严重拖欠工程款的、不予批准新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