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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第四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指导,协调和监督县 市,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农业农村 商务,卫生健康.文广体旅.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商场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九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给予奖惩,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的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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