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残渣,瓜皮果核 烟头 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 二 乱倒生活垃圾,污水、丢弃动物尸体,三。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防洪堤.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物品,四,在城市道路冲洗车辆。屠宰禽畜。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三十条,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理,第三十一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因挖掘路面,绿化作业或者清理,维修管道.检查井、沟渠等作业产生的废弃物.作业人应当及时清理。第三十二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影响环境卫生。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投放 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第三十四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处置,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并保存至少二年 第三十五条,化粪池应当定期清淘,防止阻塞,外溢、清理出的废弃物统一实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道路运输建筑土方 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