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残渣 瓜皮果核,烟头 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二、乱倒生活垃圾、污水.丢弃动物尸体,三。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防洪堤,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物品,四、在城市道路冲洗车辆.屠宰禽畜 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三十条,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理,第三十一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因挖掘路面。绿化作业或者清理,维修管道.检查井 沟渠等作业产生的废弃物,作业人应当及时清理 第三十二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 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影响环境卫生,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 其他垃圾分类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投放 收集 运输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第三十四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处置 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并保存至少二年.第三十五条,化粪池应当定期清淘。防止阻塞.外溢.清理出的废弃物统一实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道路运输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