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残渣、瓜皮果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二.乱倒生活垃圾.污水 丢弃动物尸体。三,在城市道路,绿地 广场,防洪堤 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物品,四 在城市道路冲洗车辆,屠宰禽畜,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三十条、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理、第三十一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因挖掘路面.绿化作业或者清理。维修管道.检查井,沟渠等作业产生的废弃物。作业人应当及时清理 第三十二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影响环境卫生。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第三十四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处置、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并保存至少二年.第三十五条,化粪池应当定期清淘。防止阻塞,外溢,清理出的废弃物统一实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道路运输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