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残渣.瓜皮果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二,乱倒生活垃圾 污水,丢弃动物尸体,三。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防洪堤。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物品,四,在城市道路冲洗车辆.屠宰禽畜。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第三十条,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理。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因挖掘路面。绿化作业或者清理.维修管道 检查井。沟渠等作业产生的废弃物,作业人应当及时清理,第三十二条、清扫.收集 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防止影响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投放 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第三十四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处置,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并保存至少二年.第三十五条 化粪池应当定期清淘。防止阻塞,外溢。清理出的废弃物统一实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道路运输建筑土方 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