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口香糖残渣 瓜皮果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二,乱倒生活垃圾 污水,丢弃动物尸体。三,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防洪堤,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物品。四,在城市道路冲洗车辆、屠宰禽畜。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五.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条.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理。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因挖掘路面,绿化作业或者清理。维修管道 检查井、沟渠等作业产生的废弃物。作业人应当及时清理。第三十二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 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影响环境卫生.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 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处置.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应当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 并保存至少二年。第三十五条、化粪池应当定期清淘,防止阻塞,外溢、清理出的废弃物统一实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运输建筑土方,建筑垃圾 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