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十四条。建、构,筑物上的安全网.空调设施,太阳能设施.遮雨,阳.棚等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临街建.构。筑物的顶部 阳台,平台,外走廊 外立面.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建、构。筑物上空调器的冷却水不得凌空排放 第十五条。景观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出现破.污,损。断亮或者其他影响市容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洁,维修或者更换,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 构 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工程建设等需要。在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 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公益,商业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在活动结束后立即清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和废弃物,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 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兜售等经营活动,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可以设置临时疏导区.点,划定经营区域 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业态 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配套设置供水。供电和污水、垃圾收集等必要设施、确定管理责任人、临时疏导区 点,的设置.应当向社会公布,临时疏导区,点 的设置管理规范由县 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在临时疏导区,点、摆摊设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 地点等规范经营 并保持场地整洁。第十九条,街道两侧和公共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通行等规定,擅自超出门窗,外墙占用户外场地进行室外生产,施工。作业,经营.展示.宣传等活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 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等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占用公共设施晾晒物品 第二十一条.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遮蔽措施,城市主要街道、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架空管线出现破损 移位。坠落等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在有效处置之前.应当采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种杆.箱 亭。体育健身器械,城市雕塑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有污损。移位或者缺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理。修复、正位或者重置,第二十三条,在城市道路设置各种井盖和渠盖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巡查.保持井盖和渠盖完好。正位,井盖和渠盖出现移位、破损,缺失的,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通知后、应当及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正位,更换或者补缺,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井盖或者渠盖移位.破损,缺失的、应当及时向所有权人 管理人或者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车辆应当在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有序停放。未划定停车位置的不得停放,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等公共场所施划停车泊位 不得阻碍停车泊位的正常使用,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外型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功能完好,出现污损,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情形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理,维修或者更换、第二十八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公共信息栏的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树木,地面或者护栏 杆线.路牌等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违反前款规定的宣传品中标明通信工具号码.互联网用户账号的、由有关机关核实后 通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 有关机关应当将违法事实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其根据服务协议采取暂停该号码的通信服务或者暂停账号使用等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