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七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道路改扩或者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分类式垃圾屋等环境卫生设施 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同时投入使用,第三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以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其用途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