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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七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住宅小区建设、道路改扩或者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分类式垃圾屋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九条,城市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以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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