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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三十七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 住宅小区建设,道路改扩或者其他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分类式垃圾屋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其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三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 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九条 城市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容器以及其他配套的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其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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