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公路线路管理第二十六条,从公路用地外缘起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的区域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新建、改建 扩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划定并公告,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尚未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条规定的最低标准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 禁止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第二十八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以及对公路附属设施,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 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三.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四.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五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六。在公路路肩边缘之外填土影响公路排水。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九条,申请法律。法规规定的涉路施工许可,涉及不同公路管理机构均有管理权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任何一个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其他公路管理机构作出决定.公路管理机构之间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巡查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相互通报.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处理。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单位、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结合公路交通状况.沿线设施等情况科学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省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或者变更,应当与相邻省,区,市,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相衔接,交通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准确,完好 易于识别。交通标志,标线缺失.损毁,不易识别或者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确需调整的 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或者更新,第三十二条.公路交付使用后.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交通事故频发等特定公路路段,需要设置限速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决定完善相关限速标志、在高速公路特殊路段设置限速标志,应当采取逐级限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第三十三条 公路部分路段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接收方应当自办理交接手续之日起履行相关职责.公路部分路段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在没有新路替代的情况下,原公路部分路段的编号,桩号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