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路养护第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加强应急保畅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职责,前款所称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 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等级 里程,路况。交通量。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养护规范等组织编制公路养护计划.并报有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除收费公路外的国道和省道养护所需资金,由国家和省级政府投入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资金主要由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转移支付和省级财力统筹安排。其余养护资金由市 州和县级政府分担、市 州和县级政府应当及时足额拨付由其分担的公路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小修保养资金由县级政府安排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经营者应当设立公路养护标牌 公示养护责任单位名称或者责任人姓名、养护路段以及报修和投诉电话等内容,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公路养护作业路段及养护作业期间的公路通行信息,第二十二条,实施公路养护作业。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进行。设置养护作业控制区,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第二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险情、第二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 应当先行设置限行,禁行或者绕行标志。及时进行维修和向社会公告 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特大公路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应当保持清障 救援等设备齐全完好,能够及时应对恶劣天气和突发事故等情况下的养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 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因地制宜地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美化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