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包括国道、省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第三条。公路事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 确保质量 保障畅通 保护生态.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经费除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 省道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市州、县,市 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 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对公路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工业和信息化 公安。市场监管,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