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 建设 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包括国道 省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第三条 公路事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生态、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工作的领导 协调解决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经费除外,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和村道的建设 养护具体职责 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对公路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