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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 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包括国道 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第三条.公路事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生态.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工作的领导 协调解决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将公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经费除外、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市州,县 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和村道的建设 养护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对公路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等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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