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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 养护和管理 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 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 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包括国道.省道,县道 乡道和村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第三条.公路事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生态、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经费除外.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 养护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建设 养护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对公路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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