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第三条,公路事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功能完善 适度超前、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生态。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工作的领导 协调解决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经费除外,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 镇人民政府对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具体职责 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对公路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 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水利 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