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 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包括国道 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第三条、公路事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生态。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经费除外,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市州 县 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对公路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 规划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 市场监管.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