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 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 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 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第三条.公路事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 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确保质量。保障畅通 保护生态,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经费除外。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市州、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对公路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的.从其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 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