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统称农村公路,第三条、公路事业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 合理布局 功能完善 适度超前.确保质量 保障畅通,保护生态、建设改造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路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公路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公路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和养护所需经费.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收费公路和专用公路的养护经费除外、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作,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 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对农村公路的建设 养护工作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省公路管理机构直管的市州 县 市 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市 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道和村道的建设,养护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国家对公路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的 从其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 规划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公安 市场监管、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 应急,林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路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