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超限运输管理第三十四条、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实行政府负责.交通协调,部门协作,区域联动 责任倒查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高速公路入口检测。普通公路站点监管 乡道村道限宽限高等相结合的公路超限运输管理网络建设,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对公路超限运输实施综合管理,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相互之间应当加强协作,开展公路违法超限运输区域联动治理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际公路路网实际情况、加强与相邻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协调,建立公路违法超限运输治理协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 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行驶、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 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 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三十七条.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适时调整的原则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根据检测路段交通流量.车辆出行结构等配置超限检测执法设备和能够适应检测需要的相关设施.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 并公布监督电话。第三十八条。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检测、并按照国家有关违法超限运输认定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车辆超限检测应当采取固定检测为主、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多发的地区.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但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停车区外 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远离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 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路政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场所进行处理。第四十条,经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按照以下方式处理、一.运载可分载货物的 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 消除违法状态。二,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三 运载鲜活农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物品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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