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业整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 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运行、并按替代吨位数每吨一万元处以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维修单位未按有关维修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维修治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无偿返修、按每辆车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维修经营许可.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通道和物料堆放场所进行硬化。未对其他场所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未对土石方。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二。城市规划区内施工工地出口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 车辆清洗处未设置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三。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及时覆盖破损路面,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未及时修复路面.四,建,构,筑物拆除时未设置封闭围挡.采用喷淋等抑制扬尘措施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人员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 致使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重大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环境严重污染的,由其上级机关 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