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工程施工,园林绿化.清扫保洁,物料堆放等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第五十三条.在本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环境信用记录、建设单位在招标施工单位时.应当将环境信用记录纳入招标条件,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应当将该费用单列,并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第五十五条。城市规划区施工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当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 施工工地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按照标准设置围挡.三 施工单位应当硬化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和物料堆放场所。其他场所也应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 对土石方、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四,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施工工地出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施工车辆经除泥 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车辆清洗处需设置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五.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六。建 构 筑物拆除时应当设置封闭围挡,采用喷淋等抑制扬尘措施。七。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要求、第五十六条.煤炭 水泥,石灰,石膏 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贮存、运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第五十七条。渣土消纳场和垃圾填埋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第五十八条,道路、广场 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加强清扫保洁管理。防止扬尘污染,第五十九条,矿山开采的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 并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施工便道应当硬化,在开山采石、采砂和开采其他矿产资源过程中以及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矿权人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防止扬尘污染、第六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