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工程施工。园林绿化 清扫保洁 物料堆放等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第五十三条.在本省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环境信用记录,建设单位在招标施工单位时 应当将环境信用记录纳入招标条件.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 应当将该费用单列,并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第五十五条,城市规划区施工工地应当符合下列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当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施工工地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按照标准设置围挡,三,施工单位应当硬化施工现场主要通道和物料堆放场所。其他场所也应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对土石方,建筑垃圾采取覆盖或者固化措施。四。施工车辆不得带泥上路行驶 施工工地出口应当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施工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车辆清洗处需设置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五.道路挖掘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覆盖破损路面。并采取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道路挖掘施工完成后应当及时修复路面 六 建,构、筑物拆除时应当设置封闭围挡.采用喷淋等抑制扬尘措施,七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要求、第五十六条.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贮存、运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第五十七条。渣土消纳场和垃圾填埋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第五十八条 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加强清扫保洁管理。防止扬尘污染,第五十九条.矿山开采的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设置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施工便道应当硬化。在开山采石.采砂和开采其他矿产资源过程中以及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矿权人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 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防止扬尘污染,第六十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其他建设工程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的,应当配备降尘防尘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