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1 1,原规范第6 1 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客观评价 这是符合。条例、第16条规定的,7。1、2,原规范第6、1,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 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 软件验收,这是实施,条例.第17条 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3.原规范第6、2 2条的改写 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 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7、1.4 原规范第6,2 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 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 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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