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1.1、原规范第6 1,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客观评价,这是符合。条例 第16条规定的,7,1.2,原规范第6。1.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这是实施,条例 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 1。3。原规范第6、2,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 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7.1,4,原规范第6.2 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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