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 1。1、原规范第6,1、1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 客观评价、这是符合 条例。第16条规定的.7.1。2.原规范第6,1.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这是实施,条例,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3.原规范第6 2、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 7,1,4 原规范第6,2,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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