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1 1。原规范第6 1。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客观评价。这是符合、条例。第16条规定的.7,1 2。原规范第6,1.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 软件验收,这是实施。条例。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3.原规范第6。2,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 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 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7,1 4,原规范第6,2.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 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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