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系统验收7 1,一般规定7。1 1。原规范第6.1,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 客观评价,这是符合.条例、第16条规定的 7。1,2、原规范第6。1,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 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这是实施、条例,第17条 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3、原规范第6。2,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 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7,1,4,原规范第6,2.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 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 以便建立 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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