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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系统验收7。1 一般规定7。1 1,原规范第6 1 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 客观评价。这是符合 条例,第16条规定的。7 1,2、原规范第6。1、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这是实施。条例 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3,原规范第6。2、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 0.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7,1,4.原规范第6 2,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 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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