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1,1,原规范第6、1.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客观评价.这是符合,条例 第16条规定的。7 1.2,原规范第6 1,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 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 软件验收 这是实施.条例、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3,原规范第6,2.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 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 7 1 4 原规范第6,2、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 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 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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