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1 1、原规范第6,1,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 便于全面核查,客观评价,这是符合 条例,第16条规定的。7。1,2。原规范第6,1.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这是实施、条例.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 3 原规范第6,2,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 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7.1,4。原规范第6.2。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 同时按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 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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