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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 1。1,原规范第6.1.1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客观评价。这是符合,条例.第16条规定的、7,1 2、原规范第6 1,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 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这是实施。条例,第17条 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3,原规范第6,2。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7、1,4。原规范第6,2、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 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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