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 1 1、原规范第6、1,1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 客观评价,这是符合、条例,第16条规定的。7。1,2.原规范第6。1。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 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这是实施.条例 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3、原规范第6,2、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 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7 1 4。原规范第6.2、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 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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