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 1 1 原规范第6 1.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客观评价。这是符合,条例、第16条规定的。7、1.2。原规范第6.1,3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这是实施,条例 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3,原规范第6,2,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 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 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 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7。1,4,原规范第6.2。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 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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