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1 1、原规范第6,1。1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 客观评价,这是符合.条例,第16条规定的 7,1,2,原规范第6 1,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 软件验收,这是实施,条例.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 1.3,原规范第6 2。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7。1 4,原规范第6 2 3条的补充 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 将系统复原 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 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 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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