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 1,1,原规范第6,1,1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 客观评价。这是符合 条例,第16条规定的.7 1。2.原规范第6,1.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 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 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这是实施,条例。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 7、1。3。原规范第6 2,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 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 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7、1。4。原规范第6.2.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 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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