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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系统验收7.1 一般规定7,1、1,原规范第6。1,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客观评价,这是符合、条例,第16条规定的.7.1。2。原规范第6,1、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这是实施、条例,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 7,1、3,原规范第6,2。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 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 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 7 1.4,原规范第6,2,3条的补充 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 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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