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 1、1,原规范第6,1、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客观评价、这是符合,条例。第16条规定的、7。1,2,原规范第6 1、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这是实施.条例,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3。原规范第6,2 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 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 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 不得通过验收 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 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7.1。4。原规范第6。2,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 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 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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