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 1,1、原规范第6。1.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客观评价.这是符合 条例,第16条规定的,7,1,2、原规范第6,1。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 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这是实施,条例 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 3 原规范第6。2、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7。1.4,原规范第6,2。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 同时按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 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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