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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系统验收7,1 一般规定7,1、1 原规范第6.1,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 客观评价 这是符合,条例,第16条规定的.7。1。2,原规范第6、1,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 这是实施、条例 第17条 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3、原规范第6,2,2条的改写 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7、1.4.原规范第6 2、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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