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1,1、原规范第6,1,1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 客观评价 这是符合.条例、第16条规定的 7 1,2 原规范第6、1 3条的修改 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 软件验收 这是实施 条例、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3。原规范第6,2,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 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 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7,1.4,原规范第6.2,3条的补充 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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