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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 1、1.原规范第6,1.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 便于全面核查.客观评价 这是符合 条例.第16条规定的.7,1 2 原规范第6,1.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这是实施、条例,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3、原规范第6。2 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 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 0.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7,1,4。原规范第6,2,3条的补充 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 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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