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1。1.原规范第6。1,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 便于全面核查。客观评价、这是符合.条例、第16条规定的,7.1。2、原规范第6。1.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这是实施 条例、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3。原规范第6,2。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 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 7.1.4 原规范第6,2.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 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 条例 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以便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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