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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系统验收7,1,一般规定7,1 1、原规范第6 1、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的组织单位及应到现场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便于全面核查。客观评价,这是符合,条例,第16条规定的、7,1 2.原规范第6 1,3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验收时所必须提供的全部技术资料。这些资料是从工程开始到系统调试。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各个重要环节的文字记录,同时也是验收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的内容,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软件验收、这是实施,条例.第17条、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的基本条件.7,1,3 原规范第6、2,2条的改写、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与否的判定标准,并作为强制性条文执行,系统功能是泡沫灭火系统能否成功灭火的关键项目。因此应该全部合格、验收时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验收后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并作为资料移交存档,7、1.4.原规范第6 2、3条的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用清水把系统冲洗干净并放空。将系统复原。以便投入使用、同时按照.条例 第17条的规定、应向建设单位移交全部的技术资料 以便建立 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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