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重点工程项目材料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十二五、公路建设重点工程材料物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材料物资的质量和供应,有效控制价格,降低工程成本、科学合理地调配材料物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公路重点工程项目的材料物资管理.本办法所称材料物资是指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建设材料物资,包括钢材。水泥.沥青,护栏。伸缩缝,支座,碎石等,第三条、材料物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交通运输厅对自治区公路重点工程项目的材料物资管理统一领导。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材料物资储备计划 采购 资金兑付及实施管理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以下简称质量监督单位.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负责材料物资的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管理机构按工作职能加强材料物资的管理和监督、第四条,材料物资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保证供应,价格合理。调配科学,及时储备的原则 第二章.材料物资计划和采购管理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职能细化分解设立具体材料物资保障处室 配备业务精.责任心强的人员,项目执行机构和施工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 配备专 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对所需材料物资计划,采购,供应等方面的组织。协调 管理等工作、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及时核定各种材料物资用量,按照工程施工期日常材料物资计划和冬季材料物资计划进行分解,制定材料使用计划并报备交通运输厅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掌握沿线地产材料物资价格和生产企业的生产及储存能力等情况.对供应特殊的材料,如、八钢钢材,克炼沥青,护栏.水泥 应与生产企业签订供货意向,向生产企业提供材料的设计用量,结合采购方案 制定详细的储备计划。并报备交通运输厅 第八条。材料物资的冬季储备,建设单位要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需求,制定冬季材料储备计划,组织施工单位做好相关材料的冬储工作 尤其是对价格波动较大或集中使用的材料如钢材、沥青.建设单位应统一组织储备、并结合区内储运站点及施工现场进行储备,第九条.材料物资的采购、根据其规格和类型采取不同方式组织实施,一、水泥,沥青,钢材等材料物资 由建设单位根据我区公路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材料物资的年度计划用量、组织对生产企业的资信和产品的质量 价格进行考察和评定。比质比价,协调生产企业在确保质量.价格.供货渠道的前提下,为公路建设项目提供优惠条件,二。路面用碎石等材料可采用两种方式采购,一是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招标采购,二是施工单位在施工区域及设计料场自行采购,对以上两种方式采购的材料 在材料进场时建设单位应加强质量控制 三 路面基层用砂石等材料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建设单位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及施工单位进行生产。供应本项目建设.四 伸缩缝,支座等材料物资的采购.根据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确定的准入资格产品目录、由建设单位按照所列产品、组织施工单位招标采购,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十条,确定供货商或生产企业后 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与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签订材料物资的经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明确建设单位对合同执行监督管理等相关条款.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材料物资管理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物资,应将合同复印件等有关资料报建设单位备案.第十二条。供货商或生产企业不得向他人转让合同,不得擅自改变材料的品牌、价格和规格,如因客观因素确需改变或调整的、在不低于原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必须征得建设单位使用同意,对一些特殊材料建设单位应建立驻厂制度.指派专人驻厂监督和协调有关事宜,确保出厂产品合格、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供货商或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合同执行的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合同纠纷。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所需材料物资在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前须登记备案 质量均应满足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现行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所有材料和物资必须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同时加强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材料物资进场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频率进行抽检。无出厂合格证的产品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未经抽检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建立材料物资自检,抽检.抽查三级质量检验体系,落实材料物资检验责任制度 建设单位应向交通运输厅上报材料质量月报 并抄送质量监督单位.第十六条,质量监督单位负责对材料物资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并按新交质监 2009,12,号 关于对公路建设项目外购原材料 产品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 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发布全区公路建设材料物资质量信息 并在网上公布.第十七条.应建立质量监督和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材料物资储备及使用计划是编制工程投资计划的基础,材料物资使用资金计划须符合交通运输厅建设投资计划的安排、根据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分别制定详细的材料物资储备计划资金、交通运输厅采取银行承兑汇票,银行贷款等多种方式安排资金,保障材料物资采购及储备的顺利进行、第十九条.材料物资储备资金作为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实行统一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二十条,施工期间、日常材料物资储备资金应纳入工程项目进度资金 一并申请资金安排,建设单位应采取监督检查措施保证专款专用,确保材料保质保量进场 材料物资已被使用形成工程实物的 应及时计量核算。第二十一条、冬季备料按采购的方式分为建设单位集中采购和施工单位自行采购两种方式。一,建设单位集中采购方式。首先由建设单位根据向交通运输厅报备的该年度材料物资储备计划资金进行再确认、提交该年度的冬季集中采购计划资金。方案,明确采购数量、谈判价格和所需资金总量 经厅研究批复后 再由厅财务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其次、建设单位按厅批复的采购计划资金、方案。分批次实施。二,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方式、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施工单位按预计用量拟定项目材料储备计划资金,报送冬季备料的详细年度储备计划资金,报建设单位核准,由建设单位报交通运输厅研究批复 由交通运输厅筹集资金,待材料进场验收后再将资金按量分期分批拨付,第二十二条、交通运输厅.建设单位应对材料储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确保专款专用,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处理,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厅应加强对材料物资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第二十四条。生产企业或供货商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供货资格或在材料和物资供应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交通运输厅对生产企业和供货商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通报,并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我区公路重点工程建设材料物资供应市场,并视情节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行为进行相应处理。第二十五条.由于产品质量和供应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并给工程造成损失的、责令负有责任的企业进行返工,返工费用自行承担.同时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材料管理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工程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监理费用、由交通运输厅按 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对其进行通报 并按,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材料管理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给工程造成损失的,按 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指定材料供应商和干涉材料物资管理工作.否则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经质量监督部门审核具有材料检测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检验报告。的,由质量监督单位按,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或列入黑名单、第三十条.交通运输厅应建立和完善生产企业和供货商的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对生产企业和供货商的履约能力、信誉程度,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进行考核.并在网上公示,对履约能力.信誉程度 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差的生产企业或供货商进行通报,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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