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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安全和维护管理第三十四条 城市道路监管部门应明确城市井盖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主体和监管责任、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第三十五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一 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 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 堆放、排放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等物料.气体。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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