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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息管理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和数据库标准,并组织相关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探测普查 第二十六条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建设 满足城市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等需要.并将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向地下管线延伸和拓展,实现地上、地下设施的一体化管理,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地下管线各专业管理单位共享使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同办公平台、对管线进行管理维护。鼓励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托综合管理协同办公平台搞好拓展应用。建立综合管理长效机制。第二十七条.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应当采用定期补测与竣工测量相结合的机制、及时更新维护地下管线数据,实现管线信息的动态化管理,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按照数据标准有关要求向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竣工测量信息资料。并及时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同平台上汇交竣工测绘数据、汇交数据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在15日内修改完成再次提报.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数据提报内容包括.含电子数据,一,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实测平面图.剖面图或者纵断面图 横断面图等图纸,二、反映地下管线相关属性的数据成果。三。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报告。四,地下管线工程施工照片,声像资料、五,应当移交的其他资料及电子文件、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向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地下管线普查技术规程和数据库标准.不得涂改.伪造 多种地下管线统一铺设施工时、可由管线建设单位协商指定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编制报送。未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各管线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报送。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废弃的,管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在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协同办公平台上汇交管线信息,自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30日以内 将城市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废弃资料报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发现地下管线未建档的 应当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即时向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报告.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进行补测补绘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地下管线信息管理制度 依法做好管线信息的开发利用和保密工作、查阅,利用地下管线信息的、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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