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为 整合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资源、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输油。通信 照明 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监控 工业和综合管沟。廊,等各种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综合管沟.廊.是指设置于设计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延伸至地面的附属设施,的构筑物,第四条 地下管线管理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综合管理、信息共享,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城市地下管线的档案管理工作.地下管线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 国土资源,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环保,城市管理,园林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地下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等,负责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建立地下管线巡护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预案,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 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 管理.维护工作 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的收集。储备。更新.提供和利用.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在地下管线方面的科技研发和创新,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建设、维护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鼓励建设地下公共管沟.廊.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 凡新建道路,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应当采用地下公共管沟,廊。模式进行开发建设、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公共管沟 廊.预留规划通道,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危害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