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五条。地下管线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在每年的十月底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材料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同时提交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监护方案.与测绘单位签订的工程竣工测量协议书,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确需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规格等信息的,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新。改、扩。建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相关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同步建设地下管线。不能同步建设的,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可以暂缓建设。但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管位。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线应当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 配套建设,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获得管线现状资料。建设单位负责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真实 准确,完整的综合现状资料、并指导设计与施工.二.事先通知相关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 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协商实施方案和补偿协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三,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留管位,四。督促和检查测绘单位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做好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五、依法对输送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料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六,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明确现场安全责任人.设置现场告示牌,警示标志和围栏,并在施工前向社会公布施工信息。二,制定保证施工区域地下管线安全的措施。三.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设置地下管线标志.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敷设金属标识带示中线,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敷设高危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的安全警示标识,四,发现可能影响其他地下管线安全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抢修和处置 五、发现地下管线未标注或者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六,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 2003、临沂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和有关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将形成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报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未经工程竣工测量不得覆土,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和其委托的测绘单位应对其完成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成果和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对地下管线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予以监督.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资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付使用5年内,大型翻建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道路敷设管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占压城市道路的 建设单位应当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需要挖掘绿地,迁移树木、穿越河道、桥梁、迁移消防设施等、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四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确需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 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废弃的地下管线予以拆除,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待道路新.改.扩.建时予以清除.废弃地下管线数据信息应当按要求提交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存档.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