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九条.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行业地下管线专业规划 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专项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做出具体安排,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等,应当统筹规划地下管线位置。新建、改建 扩建地下管线工程,不得超出本管线规划范围、不得占用其他管线位置,第十一条.各类新建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综合专项规划。并按照下列原则实施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 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合并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工程应进入地下建设,原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入地下建设,三 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 临时管线避让正式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避让大管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流管线,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避让刚性结构管线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城市道路.公路 建筑物 构筑物,树木等的间距.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五、除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外、管线在道路的平面位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1,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东.以北、主要安排给水、中水。雨水 电力,热力管线,2 在道路规划红线的中心线以南。以西、主要安排燃气、污水 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3 为确保交通安全。便于日常检修,应避免在快车道.主车道,下敷设地下管线,4,管径 800毫米的给水管宜敷设在人行道或者绿化带下,5.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管线宜敷设在绿化带下,但不宜敷设在行道树下方 必须敷设时不得采用开挖式的方式施工,6 在现有公路两侧敷设油.气等危险品管道时,管道的中心线与公路用地范围边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7,涉及公路,公路用地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的。须符合公路相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第十二条 新建 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 因施工需要设置的临时管线除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桥梁等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其他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查询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签订保密协议,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向规划部门报送拟建地段内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以拟建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为依据,对该地段地下管线进行详查、形成详查资料 或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实地验证,形成验证报告、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临沂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组织探测 负责查明并形成测绘资料、测绘资料应报送地下管线综合管理机构建档.获取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或管线工程探测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工程总投资予以明确 凡未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测绘汇交资料的.不得进行结算。第十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