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化业务流程规范 DB14/T 2244-2020
  • 山西省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检查规范 DB14/T 2125-2020
  • 吕梁市乡村旅游客栈建设要求 DB1411/T 40-2020
  • 山西省物流园区公共仓储运营规范 DB14/T 2129-2020
  • 山西省蓄水坑灌法田间工程技术规程 DB14/T 2170-2020
  • 山西省苹果果园蓄水坑灌法灌水技术规程 DB14/T 2173-2020
  • 山西省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规范 DB14/T 2151-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老年人生活环境基本要求 DB14/T 2146-2020
  • 山西省化工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指南 DB14/T 2127-2020
  • 山西省售电企业诚信计量建设规范 DB14/T 2235-2020
第五章,复核退出、第二十五条、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主动向户口.申报 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 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 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应当主动向户口,申报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 镇人民政府.申请退出,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 并将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 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八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保障对象的收入 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 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二 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三,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 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八,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条,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 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 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第三十一条,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 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 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 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