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复核退出,第二十五条。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应当主动向户口 申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退出.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 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 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八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 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二,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三,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四.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六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七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八,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 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 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计入不良信用档案 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条.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 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第三十一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 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