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复核退出、第二十五条,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主动向户口.申报 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 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 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 不按时申报的 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申报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申请退出。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 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 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八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保障对象的收入 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二,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三.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四、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八 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 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条。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第三十一条.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 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 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