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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复核退出,第二十五条。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 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 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 申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退出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 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 并将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八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保障对象的收入 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二,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三、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四、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 转租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八,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条。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 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第三十一条.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 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民政 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 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 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计入不良信用档案 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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