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复核退出.第二十五条.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 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申报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退出.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 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 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八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二 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三,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八、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第三十一条,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 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 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 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