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山西省验配眼镜企业诚信计量建设规范 DB14/T 2237-2020
  • 朔州市城市风貌整治工作方案 2018年
  • 山西省区域物流综合体建设规范 DB14/T 2128-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护理文书书写规范 DB14/T 2147-2020
  • 山西省健康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DB14/T 2154-2020
  • 山西省物流园区仓卖运营规范 DB14/T 2130-2020
  • 山西省养老机构老年人精神慰藉服务要求 DB14/T 2145-2020
  • 山西省居家养老康复服务规范 DB14/T 2137-2020
  • 晋中市RWS-10-5高效节能日光温室建造技术规范 DB1407/T 024-2020
  • 山西省信息化项目软件运维费用测算指南 DB14/T 2163-2020
第五章。复核退出、第二十五条,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 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 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退出 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 财产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 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 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 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 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八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 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二 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三,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四 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六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 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八,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 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 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第三十一条、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 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