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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复核退出、第二十五条、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 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 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退出。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 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 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八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 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二,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三。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四,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拒不整改的、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 转租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 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八、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 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条,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 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 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 2倍收取租金。第三十一条.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收回住房,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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