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复核退出,第二十五条。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 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 申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退出、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 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八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 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二 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三,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四。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八 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 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第三十一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 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