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复核退出,第二十五条、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 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 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 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 申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申请退出,第二十六条。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应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 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八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 住房发生变化后 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二 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三、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四。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 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八。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 2倍收取租金、第三十一条、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 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 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