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复核退出,第二十五条。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主动向户口、申报 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 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 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退出,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 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 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第二十八条,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一.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 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二,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三、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四.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八,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第二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条 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 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 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第三十一条、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 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 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 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