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核准,配租.退出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分配。根据,山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办法.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汾市市区,尧都区,临汾经济开发区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核准、配租,退出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是指政府或企业以低价租赁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职工提供实物配租住房的保障形式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执行申请、审核、公示.摇号、轮候,配租程序,实行年度复核与退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民政、监察 发改,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银监等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按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的组织实施 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会同民政 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请人资格 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并出具核对报告。监察部门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发改部门负责租金价格的核准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 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各项社会保险缴纳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从事个体工商或者投资办企业等登记信息.银监及其他需要提供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部门按规定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负责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 住房情况核实和保障资格初审工作。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做好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