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家庭。职工及人员、下称申请人.向居 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申请领取 并如实填报.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表,下称核准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表。核准表、二、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居住证,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四。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五 新就业职工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工备案证明,聘用、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六 婚姻,优抚 低保、病残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 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审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按下列程序组织审核 一.受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查、核查原件 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二。调查,由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通过入户,走访,索证等形式,对申请人住房.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并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三、公示 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于每季度末前15天汇总一次 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或工作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四。申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后。于每季度末统一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复核,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组织复核。一,录入 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录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经核对需要补正材料的。返回原申报单位或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二.比对。经录入,汇总后,统一与房产。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监等相关部门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并签署意见,三 公示、经比对 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四.复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复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进行复查核实,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按、优先,一般.配租和二人 含.以下 三人,含,以上家庭等分类登记。建档,核发。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证,列为轮候配租对象,第十六条、对在申请、审核。比对、公示及核准过程中、核查出问题或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安排本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庭或职工.由企业统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自行组织配租 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