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核准程序。第十三条、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家庭.职工及人员。下称申请人,向居,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表。下称核准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 申请表,核准表,二、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四,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五。新就业职工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工备案证明 聘用.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六、婚姻 优抚。低保,病残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八 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审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程序组织审核 一、受理,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二。调查。由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通过入户,走访、索证等形式.对申请人住房、收入 财产、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三 公示、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于每季度末前15天汇总一次,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 村,或工作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四,申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后 于每季度末统一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复核。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组织复核.一。录入,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录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经核对需要补正材料的,返回原申报单位或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二.比对 经录入、汇总后,统一与房产.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监等相关部门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并签署意见 三。公示、经比对,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四 复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 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复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进行复查核实。五.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按.优先、一般 配租和二人 含、以下 三人、含。以上家庭等分类登记,建档、核发 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证,列为轮候配租对象,第十六条、对在申请,审核,比对,公示及核准过程中.核查出问题或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可优先安排本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庭或职工。由企业统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 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自行组织配租,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