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十三条。申请 由符合条件的家庭.职工及人员 下称申请人、向居.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 乡 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 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 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下称申请表.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表,下称核准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表.核准表、二.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居住证.三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四,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五、新就业职工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工备案证明,聘用,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六。婚姻。优抚,低保 病残等相关证件 证明材料,七 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 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审核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程序组织审核.一,受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二,调查 由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通过入户,走访,索证等形式、对申请人住房,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 三,公示 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于每季度末前15天汇总一次,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或工作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四,申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后、于每季度末统一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复核、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组织复核。一、录入 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录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经核对需要补正材料的.返回原申报单位或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二、比对 经录入、汇总后.统一与房产。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银监等相关部门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并签署意见.三 公示、经比对,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四、复查、对公示有异议的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复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进行复查核实.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按 优先 一般、配租和二人,含,以下 三人,含,以上家庭等分类登记 建档 核发、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证 列为轮候配租对象 第十六条.对在申请、审核,比对.公示及核准过程中.核查出问题或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安排本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庭或职工 由企业统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自行组织配租,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