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核准程序.第十三条,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家庭,职工及人员 下称申请人 向居,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 村委会,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表 下称核准表 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表。核准表、二。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居住证.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四 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五,新就业职工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工备案证明 聘用.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六 婚姻,优抚、低保。病残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 核实 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审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程序组织审核。一,受理。由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 社区,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二,调查,由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通过入户.走访,索证等形式,对申请人住房。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三 公示,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于每季度末前15天汇总一次 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或工作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四、申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后、于每季度末统一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第十五条.复核.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组织复核,一.录入,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并录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经核对需要补正材料的 返回原申报单位或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二、比对,经录入,汇总后,统一与房产。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监等相关部门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并签署意见,三.公示,经比对、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四.复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复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进行复查核实,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按,优先。一般、配租和二人,含.以下、三人。含、以上家庭等分类登记。建档.核发,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证,列为轮候配租对象、第十六条,对在申请,审核,比对、公示及核准过程中,核查出问题或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可优先安排本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庭或职工 由企业统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 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自行组织配租,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