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核准程序。第十三条.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家庭、职工及人员、下称申请人。向居。暂,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 村委会、申请领取.并如实填报、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表.下称核准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 申请表,核准表、二。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四,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五,新就业职工提供工作单位录用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用工备案证明.聘用 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六、婚姻,优抚.低保,病残等相关证件,证明材料,七.申请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八 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第十四条,审核.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程序组织审核 一 受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 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受理。审查,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原件审核章、二,调查,由社区、村委会.民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通过入户。走访,索证等形式、对申请人住房.收入 财产。就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三.公示。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于每季度末前15天汇总一次,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或工作单位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四、申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在核准表中签署意见后,于每季度末统一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复核、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组织复核。一,录入,对上述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录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经核对需要补正材料的,返回原申报单位或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二.比对 经录入,汇总后、统一与房产、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银监等相关部门登记的信息进行比对并签署意见,三。公示。经比对,确认后、符合条件的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四。复查。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复查组。一般不少于3人、进行复查核实、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按 优先,一般,配租和二人 含。以下。三人,含 以上家庭等分类登记,建档,核发。临汾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核准证.列为轮候配租对象、第十六条 对在申请 审核 比对.公示及核准过程中,核查出问题或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安排本单位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庭或职工 由企业统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 主管部门申请,经有关部门核准后自行组织配租 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