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以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为主要保障对象.按以下三类划分。一类.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具有市区居民户口,指具有车站街办事处,乡贤街办事处 南街办事处.解放路办事处。水塔街办事处、西街办事处,汾河办事处,辛寺街办事处.铁路东办事处、滨河办事处辖区内居民户口,下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于或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44。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二类,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具有市区居民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于或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70,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三类、包括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指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具有市区居民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于或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指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1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于或低于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无市区居民户口的从业人员。第八条.符合第七条条件的保障对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居民和无住房可继承的年满18周岁的孤儿,指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事实上已无法找到。可独立申报 第九条。城镇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家庭,指孤.老 病,残,优抚 低保、零就业等家庭,或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在市区内无房的.可优先配租。第十条。已取得.临汾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核准证 的家庭、暂无力购房且轮候预期在1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列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对象 第十一条,家庭及个人拥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限制申报一类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一,从事个体,合作经营 投资或入股注册资本金超过5万元以上的,二,拥有营业性房产,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45平方米以上的。三、拥有家用轿车或营运车辆的,第十二条。家庭及个人拥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申报二类、三类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一。从事个体.合作经营,投资或入股注册资本金超过10万元以上的 二,拥有营业性房产,人均建筑面积超过18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54平方米以上的 三、拥有价值超过10万元以上家用轿车,或两辆及两辆以上家用轿车 或营运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