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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解除协议.第三十二条、解除协议的前提条件。1 在特许经营期内 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原因.需要提前收回本项目的。2.因不可抗力 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可抗力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1,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或水灾等、2,社会异常事件 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骚乱,罢工、恐怖行为等,3、中标人原因导致协议不能履行 1、中标人未按协议约定提交有关保证金,2 中标人未按协议约定开工建设或擅自停工。进行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故意造成项目总投资超过概算总投资,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项目施工 完成移交。3,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质量低于协议约定质量目标,不能达到协议约定的运营养护目标或服务质量目标的,4。中标人利用本项目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的 5。中标人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6。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通行费不能公平,公正拆分结算,拖欠其他单位通行费。第三十三条 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协议终止或解除的方式。中标人退出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并没收相应担保,不能通过协商终止的。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需提前收回本项目的.招标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中标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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