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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解除协议 第三十二条.解除协议的前提条件 1,在特许经营期内 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原因。需要提前收回本项目的.2。因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可抗力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特殊事件或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 飓风,台风、火山爆发或水灾等、2。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骚乱、罢工 恐怖行为等。3 中标人原因导致协议不能履行 1,中标人未按协议约定提交有关保证金 2、中标人未按协议约定开工建设或擅自停工,进行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故意造成项目总投资超过概算总投资,不能在预计的交工日期内完成项目施工,完成移交,3、交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质量低于协议约定质量目标,不能达到协议约定的运营养护目标或服务质量目标的、4。中标人利用本项目进行欺诈等违法活动的.5。中标人不愿或无力继续经营.或发生清算.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破产,6,由于中标人原因造成通行费不能公平.公正拆分结算。拖欠其他单位通行费,第三十三条.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协议终止或解除的方式,中标人退出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 并没收相应担保,不能通过协商终止的,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需提前收回本项目的.招标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中标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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