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开标与评标第十九条。监督,开标、评标同时邀请省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门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监察机构等 进行监督.第二十条,开标,一,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二。开标地点设在省交通运输厅指定的建设市场交易场所、三.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监督单位及投标人代表参加.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记录,开标结果由投标人当场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评标、一.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1。在监察部门监督下 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由厅重点办和省高管局派人参加.专家5人 且公路,财务。金融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情况、三,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招标人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最短收费期限法、具体在招标文件评审时确定、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收费期限,融资能力 资金筹措方案 融资经验.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移交方案等评价内容的评分权重、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采用最短收费期限法的、应当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 推荐经评审的收费期限最短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收费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五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 并标明排名顺序,六。评标报告需要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