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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 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评估机构确定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的。三.将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再委托的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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