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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采取暴力 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 供热.供气 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评估机构确定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评估业务的.三.将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转让 变相转让或者再委托的。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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